粵農農規〔2022〕2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的要求,我廳結合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了《廣東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各級農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加強教育引導,并及時復查改正落實情況。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不予處罰后,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不予處罰的規定。
《廣東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各市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在省級清單的基礎上制定本市的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
附件:1.廣東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
2.承諾書(參考樣式)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