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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通知

        粵農農規〔2022〕2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的要求,我廳結合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了《廣東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行政處罰的,各級農業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加強教育引導,并及時復查改正落實情況。決定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不予處罰后,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不予處罰的規定。

          《廣東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各市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在省級清單的基礎上制定本市的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

          附件:1.廣東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

             2.承諾書(參考樣式)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2年10月25日

          相關附件: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通知(附件1-2).doc

          相關解讀:關于《廣東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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